粤办发[2003]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彻底清理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 济发展的用地规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创造[BF]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 地政 策和管理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底前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 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三、有条件的地方经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民营工业园区或原有园区扩建的(包括民营科技园 ,下同),所需用地必须统一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 体规 划。因设立或扩建工业园区确需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按“先进圈,后调整,总量不增加”的原则编制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因工业 园区具体项目建设需局 部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需用地允许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由同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用地预审,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一并报批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 方案。
四、民营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统筹安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 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工业园区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五、可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如可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可以保持建设用地总量 不增加、农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制 定相关的调整土地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调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按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 权限,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六、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 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 议重复会审。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报批时间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中央财政分成的30%和省级财政分成的20%,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后,即可办理用地批复手续,其余部分经批 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清。
八、经依法批准以乡镇村企业名义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可由该企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确认该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用于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 同举办企业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变更 登记的规 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企业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依照规定转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 新企业名下。
九、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用地单位,可按已 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因企业兼并、合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以申请继续保留划拨性质。
十一、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在办理抵押 登记前,应明确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十二、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但 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该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依法设定抵押。
十三、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 转为国有 建设用地,该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