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知规[20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激励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省财政设立每两年一届“中国专利奖奖励”专项预算。
第五条 每届中国专利奖公布授奖决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我省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确认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 省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奖励大会”,在会议上表彰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颁发奖金,并在我省主要报刊上公布获奖专利项目和获奖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 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