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率先垂范作用。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示范性作用,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按照《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始终把节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发展与节能同步、效率与节约并举的指导方针,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部分公共机构存在节能意识不强,能耗总量偏大、增长速度过快,能源利用率不高,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见成效,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水平,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来解决。
我办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问题
2008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随后升格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截止2010年,全国26个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设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家发改委、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据此,《办法(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的主管部门、实现方式和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管理体系,即“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关于节能工作考核评价问题
节能减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共机构节能既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节约机关的重要内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近年来,山东、上海、安徽等省市还将公共机构节能评价考核纳入了本地区机关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公共机构考评工作与每个单位和每个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密切关系,调动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参与节能行动的积极性,从制度上形成长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更利于落实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据此,《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效能建设等评比活动的考评范围”。
(三)关于节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节能规划是指导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行动纲领和奋斗目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省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一步分解细化节能目标和指标,会同省政府节能办联合编制了《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专项规划。据此,《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在第十条中进一步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四)关于节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针对公共机构用能大锅饭现象严重,能源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能源计量不完善,底数不清,数据不准,无法实现量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管理人员不专业,运行管理、调节不到位,节能管理手段落后,能耗水平高等现象,为增强操作性和约束性,《办法(草案)》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能耗统计制度、能耗计量制度、能耗信息管理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等制度进行了明确。《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规定了各项措施:一是规定了办公资源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办公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采取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二是加强日常运行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系统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落实责任制,采取设备运行调节、养护等措施。三是技术改造节能,公共机构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法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四是对物业管理、节约用电、公务车辆节能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节能工作监督和保障
为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能落到实处,《办法(草案)》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和保障问题做出了规定:一是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进行明确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共机构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逾期未改正且情形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