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3    浏览次数:2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宁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们及时联系。

海宁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5日

海宁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组织形式,其采购方式和执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条  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第六条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则,明确负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头科室,成立由内部纪检、财务、资产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

  第七条  采购单位不符合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对单笔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八条  委托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发生的代理费,从相应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中列支,但采购单位与中介代理机构对付费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关代理费的计费标准、金额、付费方式等应在采购单位与中介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分散采购信息必须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统一在市公共服务中心的开标室和评标室内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其他采购项目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开标评标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有关技术和经济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由市公共服务中心随机抽取。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报市财政局审批,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前需确定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并落实相应的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分散采购委托。对于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采购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委托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后,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形式发送到采购单位。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按规范程序进行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采购内容等采购活动。并按《海宁市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文件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应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6号)整理保存采购资料。

  第十七条  镇、街道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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