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3    浏览次数:2

京质监产发〔2012〕254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创新质量监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和《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2]24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前期工业企业数据库建设和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试点工作基础上,开展本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试点工作,探索科学、合理、有效的分类标准,积累经验,为全面启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科学指导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重点监管对象倾斜,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分类

  根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A类、A类、B类、C类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1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二)企业类别的确认

  C类企业:区县局通过查阅近3年企业质量监管档案及相关材料,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其为C类企业。

  1、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6、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解决的;

  7、区县局认为需要列入C类企业的。

  A类企业: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通用规则的实施细则(暂行)》(附件1)进行自查,经自查符合A类企业条件的,可向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以下简称注册地)区县局报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附件2)及自查材料。区县局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会同市局委派的专家,通过资料审查和企业实地核查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将为C类企业。

  AA类企业:在近五年内稳定生产,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存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A类以上工业企业,可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局报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附件3),区县局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通过资料审查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降为C类企业。

  B类企业: 区县局对辖区内不属AA类、A类和C类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三)实施单位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负责。对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同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局会同实际生产地区县局进行分类;对注册地在外埠实际生产地在本市的生产企业,由实际生产地的区县局进行分类,并将分类情况函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质监部门;对注册地在本市,而实际生产地在外埠的生产企业,由企业实际生产地质监部门负责进行分类。

  (四)动态调整

  企业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对于AA类、A类企业,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情况,或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直接降为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

  三、试点范围及实施步骤

  (一)试点范围

  按照总局“统一规划、点面结合、分步实施、总结提高”的原则,市局决定采用产品试点与区域试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试点工作。对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分类;同时,选择东城、西城、石景山、通州、密云、延庆6个区县局对本辖区全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试点工作。

  (二)实施步骤

  1、部署阶段(2012年8月上旬)。市局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宣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通用规则的实施细则(暂行)》。市局会议结束后,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宣传部署工作。

  2、实施阶段(2012年8月上旬至12月20日)。9月20日前完成今年开展联动检查和质量提升的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电动自行车、复混肥料、眼镜(不包括验配眼镜)5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工作;12月20日前完成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全部试点工作。

  3、总结阶段(2012年12月底)对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完善分类标准,制定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分类试点工作,是强化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的有效举措,也是新形势下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必由之路。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分类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企业分类试点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局要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加大实施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做到早动员、早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企业分类试点工作要与工业企业数据库建设、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监督抽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要将企业分类情况记入企业质量监管档案,为搭建分类监管工作平台,并逐步实现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的共享创造条件。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各县区局要认真分析、妥善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完善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思路,总结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努力探索建立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我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奠定基础。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各区县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要于2012年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报送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含附件4)。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通用规则的实施细则(暂行)

  2、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3、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类信息汇总表

  5、《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

  6、《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2]246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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