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内接连发生了2起自动扶梯紧急制停停梯事件,造成了部分乘客摔倒,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把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在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质监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深入开展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强制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切实保障扶梯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落实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的制度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最迟在2012年12月31日前,要转为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由于使用单位原因存在严重隐患且无法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予以查处,防止事故发生。
三、关于执行新版标准和检规的有关要求
针对各地在执行新版标准和检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贯彻执行新版标准和检规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按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问题
以下情况之一的,且于2012年5月31日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已按《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的要求,书面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的,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1.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
2.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且合同中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版本的。
(二)按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问题
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1.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
2.符合第一条款的要求,但在2012年5月31日前扶梯制造、安装、改造单位未书面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的。
(三)监督检验要求
在2012年7月1日(含)后,对扶梯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除“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五个项目之外的以下新修订的十个项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1.项目编号第2.13项: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2.项目编号第6.3项: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项目编号第6.4项:非操纵逆转保护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4.项目编号第6.5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5.项目编号第6.7项: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项目编号第6.8项:梯级踏板的缺失保护装置。
7.项目编号第6.9项: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装置。
8.项目编号第6.11项: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保护装置。
9.项目编号第6.12项: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装置。
10.项目编号第7.2项: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四)定期检验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及以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1.新版检规中关于“防碰挡板”、“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项目,应当按照新版检规的要求检验。
2.新版检规中关于“防夹装置”项目,如果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但不符合新版检规中“防夹装置”要求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新检规的要求检验。其中围裙板开关不能代替“防夹装置”;
3.对第(三)点中所列的新版检规中新修订的十个项目,如果未能满足新版检规要求,可以按照无此项处理。
4.新版检规中项目编号第4.2项(2)中关于“扶手防攀爬设置”的要求,如果已经按照旧版检规要求“采取措施阻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险”,可以按照符合要求处理,否则应当按照新版检规的要求设置“扶手防攀爬装置”。
( 五)不符合新版检规要求的相关项目整改问题
1.符合本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的扶梯,供需双方应当协商落实好扶梯的“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五个检验项目(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的整改。
2.已经投入使用的扶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维保单位应当尽快与使用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落实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且最迟在2012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整改工作。
3.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已经定期检验过的扶梯,各扶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整改计划,于2012年9月10日之前书面报告扶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并按计划落实整改工作,整改后应当及时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检测。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免费予以检验检测。
各设区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在地扶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相应许可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并立即组织宣贯实施,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省局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与年终工作考核相挂钩。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