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12〕6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规范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4日
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
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目的
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争创创新型企业。加大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激励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主导产业技术研发,走依靠自主创新的内生发展道路,使其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
新命名的和已命名但未获省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厦门所属企业由厦门市补助)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创新成果。
三、资助方式与条件
设立研发费用专户(专帐)的企业,在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任何一项成果的,可申请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
(一)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包括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或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或兽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至少4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至少4项以上);
(三)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我省重大首台套产品;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的省级技术标准;
(五)自建或共建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同期取得多项成果的,选其中对本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项成果申报。不资助已申报并获得补助的创新成果项目。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企业,按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估优秀和良好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等四个档次给予资助。资助项目数和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当年申报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数量和评价总体情况择优确定。
五、申报要求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设区市科技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不含计划单列市)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推荐。
(二)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资助资金拨至企业研发专户,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
(三)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fjkjt.gov.cn ),网上填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申请书》,提交至推荐单位网上审查并予推荐。通过推荐单位审查的项目,再由申报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申请书,并附创新成果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两份,逐级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省科技厅政体处。由科技厅汇总项目清单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六、其它
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创新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附件: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