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17个子项),我省有对应事项的5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
二、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4个子项),我省有对应事项的18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见附件2)。
三、涉及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权力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和“两个全程”,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抓好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落地生效和运行监管,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1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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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重大活动审核 |
省科技厅 |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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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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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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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
省民政厅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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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共计1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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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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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密事项 |
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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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密事项 |
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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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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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人员批准为烈士的审核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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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审核转报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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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调整审核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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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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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规划以及特别政策区规划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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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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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编制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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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初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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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备案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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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全省性体育竞赛批准登记 |
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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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开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审核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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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级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备案 |
省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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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省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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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应国发〔2015〕27号文附件2第82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审批”,将省文化厅“全省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事项中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职权内容转为内部审批,其名称相应修改为“全省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不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