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2012年度全省旅游行业管理和质监工作要点》《关于联合开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闽质监质【2012】358号)的要求,结合“国庆、中秋”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省旅游局联合公安、工商、交通、商务、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于9月对黄金周前期的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等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查处无资质经营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广告宣传等行为;

  2.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和从事旅游服务的行为,制止“黑社”、“黑导”等非法从事旅游服务和以出国留学、探亲、商务考察、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等名义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活动;

  3.查处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规范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4.查处恶性价格竞争、低于成本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拼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以低价“旅游券”方式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5.查处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查处各类涉及旅游安全的经营及隐患。

  二、时间安排

  1.旅游市场检查周的时间为9月23日—29日;

  2.9月30日前,各设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本省(区、市)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报省旅游局质监所;

  3.9月30日之前省旅游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1.充分认识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做好旅游市场检查周作为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抓,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畅通旅游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2.切实加强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组织推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十一”黄金周旅游假日工作与切实解决旅游者反映突出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协调公安、工商、交通、商务、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检查行动,创造性地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专项活动。

  3.大力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宣传引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注重宣传,积极倡导诚信旅游、理性消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检查周中的查处情况,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4.按时报送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认真总结旅游市场检查周工作情况,全面准确反映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按时报送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附件: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旅游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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