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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