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2

 

福州、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57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在向经贸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的公共机构应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省直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联系人:艾明芳0591-87835913)。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2年9月10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5号),现开始征集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有关选项范围、选项原则、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查询下载)。其他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报节能技改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耗量须在5000吨标煤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在2000吨标煤,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项目必须为2011年以后开工建设,2012年当年建成的项目。

  三、近两年曾获得国家或本省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项目申报材料须在每一页面下方按顺序标注页码。

  五、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9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环资处联系人:王学昭、郭宗建

  联系电话:0591-87801232、87822107

  省经贸委计财处联系人:李鸣心

  联系电话:0591-8783324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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