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31    浏览次数:3

  津劳社局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积极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鼓励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求职补贴。

  (一)岗位补贴

  按企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至6个月的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以内。

  (二)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四)求职补贴

  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

  二、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暂定为2009年。

  (一)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至8%。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含个人窗口缴费),缴费费率由6.3%降至5.3%。

  (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4%,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降至0.8%,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6%。继续实行浮动费率。

  (三)失业保险费率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至1%。

  (四)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

  三、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暂时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在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签订相关协议,暂缓支付或分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09年暂不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360元;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为1895元。

  2009年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六、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对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七、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加强市、区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完善街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劳动仲裁机构要实施柔性仲裁机制,以调解为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三步式”执法模式,对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和整改为主,已经整改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罚。

  八、搞好困难企业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对生产发展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

  2.按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2008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5.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安置方式、人数和待遇,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原认定的1018户三类困难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困难企业审核认定机构

  市和区县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审核认定小组审核。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审核认定小组审核;中央驻津企业直接报市审核认定小组审核。对被认定的困难企业,按季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与监管

  岗位补贴、在岗和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求职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直接拨付困难企业。对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扶持资金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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