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促进就业资金审批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就业资金的审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促进就业资金受理、初审和审批部门。

  (二)检查内容。

  201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及促进其就业的资金审批、使用和监管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失业保险金(含外埠城镇职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丧葬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发放等情况;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高失业率地区帮扶资金等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法及步骤

  采取区(县)人力社保局自查与聘请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实地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

  市、区县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根据《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对本部门和本区(县)201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使用及监管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自查情况表(表样见附件)。

  (二)检查阶段(10月-11月)。

  聘请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市、区(县)人力社保局201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的资金初审、审批、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具体审计检查内容另行安排。

  (三)总结阶段(12月)。

  专业会计事务所完成各区(县)审计检查后,提交书面审计检查报告,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和审计检查报告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完善制度,及时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促进就业资金的安全事关全局,自查和审计检查是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市、区(县)资金审批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和审计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提高自查自纠能力,致力于及时发现问题,在萌芽阶段主动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二)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市、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就业(失业)、劳服、基金监督等部门共同实施,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自查报告表报送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专业会计事务所人员进入区(县)检查时,相关区(县)应提供相应的场所、政策文件及有关资料等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专业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审计检查。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

  通过自查和检查,认真总结经验,评估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按照《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强化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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