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02    浏览次数:3

  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努力保持经济较快发展,根据有关财税法律法规,我们拟订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二 ○ ○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努力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有关财政税收法规,制定如下财税政策:

  一、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财政资金的支持。中小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在不超过40%范围内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其它加速折旧方法。

  三、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中小企业,在股改中以非货币资产评估转增资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

  七、对符合条件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九、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培训、咨询、法律、信息等服务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后,参照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完善担保机构补助和风险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运用财政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分担保、再担保机制的建立,分担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损失。

  十一、对申请财政资金的中小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资金项目管理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条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允许企业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或自行编报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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