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沪财企一(2000)185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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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