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9-02-02    浏览次数:3

  津政发[2008]9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总体要求,推进市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充分发挥市高新区作为全市自主创新基地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航区”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重要意义

  市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对天津市“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一个排头兵”重要要求的客观需要,是顺应世界科技园区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将市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型科技园区,对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是天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全市各方面要充分认识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集中主要资源,制定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举全市之力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各级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聚焦滨海高新区”的战略举措,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形成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合力,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加快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步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战略定位、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战略定位。

  市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总体战略定位是要发展成为支撑中国第三增长极的重要创新极。要通过全球性创新要素的高度聚集和国际性创新环境、创新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和辐射扩散,成为创造和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潮流的自主创新基地,实现对滨海新区的领航作用,支撑滨海新区的发展。

  (二)建设思路。

  实施“聚焦滨海高新区”的战略举措,依托天津市的综合优势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先行先试优势,加大与科技部共建力度,举全市之力推进滨海高新区建设。

  积极推进“政策聚焦”,出台扶持滨海高新区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各项政策,市自主创新政策、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市高新区发展。

  积极推进“产业聚焦”,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在滨海高新区聚集和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化办等各有关部门重大科技计划和科技产业化项目优先在市高新区布局,建成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研发转化基地。

  积极推进“机构聚焦”,积极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国内重点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在滨海高新区建设研发机构,优先在滨海高新区建设起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试验、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的高端研发体系,以滨海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全市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引导创业投资和贷款担保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向滨海高新区集中。

  积极推动“人才聚焦”,支持各类领军型人才和高端研发团队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建设留学生创业园、中国EMBA创业园等一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市高新区整体上要发展成为国际性创新的先导、自主创新的高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基地。以滨海高新区的国际性创新发展为龙头,以津西知识创新密集区为基础,以南开科技园和武清开发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塘沽海洋科技工业园等特色功能区为拓展,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进程中发挥东西互动、区县联动、多点带动的重要作用,发展成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全球创新要素的聚集区、自主创新和创新驱动型发展的引领区和“高新、高质、高端”产业结构示范区。

  三、推进产业链升级,大力发展高端产业集群

  (一)促进新能源产业集群创新。

  围绕新型绿色储能电池、可再生能源电池、风力发电和节能技术等领域,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新能源产业链条,加快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成为国家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相对接,建设“国家能源和环境技术(EET)产业创新园”。

  (二)推动软件和信息制造产业集群升级。

  加快天津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成为全国软件与服务外包业的龙头区域。建成以曙光计算机为主体的高性能计算机产业化基地、以中环半导体等为代表的集成电路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三)培育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产业集群。

  重点推动“四部一市”共建的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建设,围绕基因治疗与细胞治疗类药物、疫苗与诊断试剂、生物基化学品以及中药现代化等重点领域,吸引全球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聚集国际领先水平的研发项目,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创新产品。建设“国际生物健康产业创新园”,成为国际知名的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创新研发和转化基地。

  (四)完善与整合先进制造业集群。

  重点在航空航天、关键技术及成套设备、机电设备及机械基础件、电子电气专用设备、物流设备及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等领域建设专业孵化、服务与产业化基地,形成滨海新区先进制造业的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引擎。

  (五)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

  建设“国家高技术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面向全市和滨海新区的主导产业,吸引和培育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数字化媒体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市高新区集聚,建设成为创业投资高地。吸引熟悉国际规则的管理咨询、科技中介等各类服务机构,形成从知识创造到知识资本化的创新服务链。

  四、扶优扶强,培育一流科技企业

  (一)加快孵化体系国际化、专业化发展。

  增强孵化器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等领域发展专业孵化平台,扩建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在滨海高新区内建设高水平国际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园,面向全球吸引创业者。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创建前端的扶持和培育,推进形成“科技孵化 创业投资”、“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共性平台 创新网络”的新型孵化机制。

  (二)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在市高新区建设一批承接孵化毕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到2012年可投入使用的加速器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支持市高新区实施“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进入成长期的企业对创新、投资、土地、人才等方面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建立高成长企业的快速发展通道,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制定并完善企业扶优扶强政策,促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培育若干家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和一批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培育由一大批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五、完善创新环境,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高标准打造滨海高新区基础环境。

  从2008年开始,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滨海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九通一平”,建设发达便捷并符合国际标准的基础设施和商务环境,建设高标准的集生态、居住、人文为一体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初步具备国际性科技园区的物理空间形态。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积极推动市高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进一步完善专利政策体系,健全专利保护和监控机制,构建专利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和专利纠纷快速反应机制,继续探索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重点扶持企业在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着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应用水平和能力。

  (三)搭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交易平台。

  进一步完善由担保平台、投资平台、贷款平台和群众信用组织组成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市高新区进行企业信用贷款、发行企业集合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等试点,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市高新区集聚,支持市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着力完善科技部、天津市共建机制,把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作为部市共建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建立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机制,以市高新区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合作为重点,促进市高新区跨区域的联合与资源整合;加强市高新区与市内各功能区及区县的合作发展,共同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的联动发展。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引导大学和科研机构围绕市高新区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学科设置和科研布局,鼓励市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大力推进土地管理机制创新,探索以租赁为主的招商模式和土地证券化。推进科技金融体制改革试点。

  (五)营造多元文化共存的知识型社区环境。

  通过发展多层次社会网络促进文化、习俗、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缩小市高新区内多元化要素的“社会距离”,形成多元文化、多元社会结构主体共生互动和知识融合发展的社区环境。

  六、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市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一)加强市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引导和管理。

  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推进和落实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对各政策区、辐射区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创新体系建设、经济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立市高新区管委会与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并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考核评价机制。

  按照科技部对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市人民政府对市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由市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对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按年度进行统一考核和评价。

  (三)设立联动发展资金。

  高新区和辐射区共同设立联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开展科技创新、加快经济发展,其中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4000万元。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所分配的联动发展专项资金2倍的比例匹配,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市级科技经费给予倾斜支持。通过联动发展资金,统筹各区联动发展,引导各区发挥各自优势,在项目建设和发展产业集群上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

  (一)加强对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将国家创新型园区建设作为天津市和科技部共建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有关委办局、市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推动市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建立以自主创新为导向的对市高新区的评价与考核体系。

  (二)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

  为实现总体建设目标,在创建期间(2008至2015年),天津市高新区将安排、筹措1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其中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安排超过5亿元的资金设立自主创新资金,市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也设立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落实滨海新区开发资金向滨海高新区的投入,并统筹利用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性投资加快滨海高新区基础环境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和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市高新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将市高新区企业研发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天津市政府采购名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四)加强对滨海高新区的政策聚焦。

  鼓励滨海高新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建设,由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基金对在滨海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

  鼓励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从2008年起5年内,滨海新区内新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补助的方式,前2年全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给企业。

  鼓励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滨海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专项资助。

  (五)为高新技术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在全市产业布局总体规划中,在滨海新区以及相关区县预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创新市高新区管辖范围拓展的方式方法,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六)支持市高新区完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

  支持市高新区完善产业、创新、人才三大政策体系,着力在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扶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吸引国内外一流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天津市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在市高新区先行先试。

  (七)尽快完成市高新区更名和管理条例修订。

  积极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更名工作。重新修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确立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高新区管委会与创新型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的关系与责任分工,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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