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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