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2〕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指导、服务,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增强合作社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指导意见
省农业厅
(2012年8月)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从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有规范的组织机构、章程及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有相应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成员账户及产权资料完整;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互助资金使用计划。
二、突出服务宗旨。合作社吸纳资金互助股金可根据成员的资金需求情况,一年吸纳一至二次,不得常年吸股。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重点是为成员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大、中型农业机具,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支付雇工工资以及用于本专业生产经营的其他费用提供资金服务。合作社不得以资金互助名义违规向非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吸储放贷,不得将互助资金用于与农民专业合作无关的业务或者其他非生产性活动。
三、实行民主管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是否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金筹集规模、投放额度等由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资金互助全体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合作社资金互助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附加表决权。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成员参加、退出资金互助业务的条件和程序,资金互助业务部门的职权、议事规则,互助资金的筹集办法,成员申请资金互助的程序、借款额度、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产生的盈余分配、亏损处理,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参加资金互助全体成员依据管理办法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合理分配收益。合作社资金互助要单独建帐,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建立资金互助名册,载明参与资金互助业务的成员姓名、身份证号,互助资金出资额、出资日期,利用互助资金数额,持有的资金互助证编号以及成员的借款额度等内容,并编制收益分配方案。资金互助的资金收益按照合作社章程及资金互助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后,在参加资金互助成员间进行分配。风险准备金可按年度放款余额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可按本年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剩余收益应按成员股金和成员积累总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确定。
五、注重风险防范。合作社要加强对互助资金借款的管理,严格做好借前调查、借时审查、借后检查、逾期追查工作,保证借款收回。为有效防止资金风险,资金互助的资金投放应坚持小额、短期原则,投放额度掌握在成员入股资金的5倍左右,单个成员借款最高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0%,投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建立资金投放担保制度,实行投放清收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明确相关指标,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金投放种养业的,其投放对象应按国家规定险种参加保险。借款发放后,合作社要经常检查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并建立完善的成员个人信用档案。
六、加强指导服务。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选择条件较好的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引导合作社逐步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银监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共同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合作社不具备条件开展资金互助等业务、实行账外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及投向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外吸储放贷等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整治、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