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5    浏览次数: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含海水淡化)、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以保障供水为主要目的水源和引水骨干工程建设,以及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项目。

  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治理骨干工程和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萧绍平原、温黄平原、温瑞平苍平原等区域防洪扩排骨干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资源保障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效益原则。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实施的水利骨干工程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对经审核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申请,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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