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404号),全文如下:
关于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津政发〔2010〕38号)要求,现就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及房屋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政策。
二、凡购买市内六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查《申报表》填写内容,并将《申报表》做为合同附件一并下载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购房人不得提供虚假申报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暂停其网上销售,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纪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凡户口簿记载为已婚,但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说明)等证件,并查询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购房家庭成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所称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