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就当前有关商业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郑重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守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以抬高等级、缺斤少两、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经营者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际,蒙骗消费者。
五、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
六、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七、经营者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八、经营者如发现某类(种)商品准备调价信息、商品供销数量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非正常集中抢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23280891)
希望有关商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识大体、顾大局,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