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次数:2

闽农厅办〔2012〕218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政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执法形象,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执法特点并借鉴一些地方和其他部门经验,确定了农业执法标识,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

  农业执法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主色调为绿色和金色,内侧绕排“农业执法”中英文,图形包括麦稻穗、盾牌和天平;其中麦稻穗代表农业,盾牌寓意农业执法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天平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适用领域

  农业执法标识主要适用于农业综合执法。

  三、用途用法

  农业执法标识用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网站、会议培训、法制宣传等。在使用农业执法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结构和颜色。

  四、权利归属

  农业执法标识的所有权归农业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农业执法标识电子版可通过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

  联 系 人:杜晓伟

  联系电话:010-59193393、59192784(传真)

 

  附件:农业执法标识(圆形)、标识(盾形)

  农业部文件下载: 农政发[2012]2号

 

nth="8"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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