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3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1]1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行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本市贯彻<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关于本市贯彻《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本市贯彻《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推动该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申报审批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集中安排、逐年实施。

  市财政局按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以及市配套资金方案经与同级政法部门协商后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向同级政法部门布置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各区、县政法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本部门需求提出三年申报项目;各区县财政部门将同级政法部门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挑选合适项目编制项目规划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确定本市项目,报财政部审批后逐年分项下达执行。

  二、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同级政法部门拟定的本系统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安排市级配套资金,向各区、县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对各区、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验收。

  市级政法部门负责拟订本系统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对本系统的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验收。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同级政法部门申报的项目根据要求筛选后纳入项目库,安排配套资金儿童节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制项目规划书,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法部门根据各区、县财政局要求及本部门需要提出申报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由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组成。

  财政部门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各级政法部门使用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安排配套资金而相应减少正常经费的安排。

  四、项目资金用途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主要用于本市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区、县政法部门的装备补助及设施维修补助。

  市财政局支持政法部门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的共建项目建设。共建项目包括: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

  使用中央专款的装备购置和设备维修项目,按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检查评比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在项目执行期间,市财政局将会同政法部门对各区、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各区、县财政局和同级政法部门要向市财政部和市政法部门提交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和同级政法部门要在二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政法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政法部门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对各区、县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一个规划期中央专款的分配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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