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医保办,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集中监控、分级供应工作,经研究,现就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套用财政圆形监制章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本市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套印市财政圆形监制章的收费收据。原财政菱形监制章收费收据使用至2001年7月31日止,期满后仍有多余的,一律登记编造清册交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销毁。
二、本市医疗机构年内暂全部印制冠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票据由上海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集中印制。区县所属医疗机构需要购买收费票据的,可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购买;市级医疗机构购买收费票据的,可向上海市财政票据中心购买。
四、各医疗机构在购买及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数量时应控制在半年以内。
五、收据票样、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沪医保[2000]49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