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3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饮食业、娱乐业和家庭装饰业中的部分企业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已初步取得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做好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先在本市部分餐饮服务业、娱乐业和家庭装潢装饰业的企业营业税征收中,进行发票有奖管理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要求,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

  根据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且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中先进行实施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税种核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娱乐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中的部分纳税人。

  以上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行业的具体解释口径详见附件。

  二、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政策衔接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仅指专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2年内,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安排计划对上述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清理缴销工作至2003年2月1日结束。

  (二)对其他兼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上述纳税人应就其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等经营业务,向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须开具发票的,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仍应当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12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领购和使用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刮奖”和“摇奖”相结合方式为主要特征的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防止税源流失,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部门领导要认真对待,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具有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与广大市民关联度高等特点,因此,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财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刊登或张贴有关资料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和引导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和热情参与。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本次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为此,对内各部门要继续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外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协同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进一步积极组织实施。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结合实际,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时,应继续做好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各项税收指标的统计和调研工作,为逐步改变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方式做好准备。

  (五)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投诉受理工作

  有奖发票使用后,网上举报纳税人拒开发票的投诉很多。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纳税人拒开发票行为,及时答复消费者,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证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务必对每份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和处理。具体请见将于日内下发的代电通知《关于本市有关发票投诉受理的工作要求》。

  四、其他政策衔接

  扩大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后,有奖发票的中奖方式、消费者中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后对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核定、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的管理、有奖发票真伪的识别等问题,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7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同时,于2003年4月15日前将具体推广情况的书面总结报送市局稽管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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