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做好管理操作规程的试行及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本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政策内容
(一)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
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包括: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基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3、无进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还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包括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出品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发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以非离岸价价格条件成交的外销收入,应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并上报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复印件)。若企业不能提供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2)在前述按离岸价价格计算的原则下,对出口发票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价格存在差异的,采用逐笔取小原则确定外销销售收入。
2、关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完税价格 海关实征税和消费税
(2)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计算中,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3、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采用先按计划料耗比例预计、合同履行完毕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按实际料耗比例与计划料耗比例调整的办法。即按照生产企业每本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算出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在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前,按照复口出销售额、计划分配率,计算出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在该进料加工手册申报核销时,按照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并按照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的差额一次调整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三)关于不按时申报或不能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处理规定。
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免)税凭证或未向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视同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征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免)税。
(四)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年内只办理预免预抵手续、不办理正式申报,年终办理清算申报的办法。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免、退”税申报
本市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免)税登记、加工贸易申报、预免预抵申报、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等免抵退税事宜。本市出口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免、抵、退”税软件进行电子申报,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软件投入使用前,暂使用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的申报管理软件。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或特准退税业务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2、登记附送的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以下资料:
(1)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自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表;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
3、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生产企业,若需变更有关登记内容或需注销的,应凭相关文件和资料向退税分局提出申请。
(二)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征税税务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收入账(复印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汇总表》(附表1)、《生产企业出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明细表》(附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口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3、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为应按照当月实现销售的全部出口销售收入(无论单证是否齐全)进行明细录入申报;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相应数据申报录入。
(三)生产企业的正式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季后15日前,以征税机关确认的预免预抵数据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配齐退税单证外销收入的正式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正式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汇总表》(附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附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未到期明细表》(附表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已逾期明细表》(附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附表5)、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附表15)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涉及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书等。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已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等。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时未录入的有关信息部分;
(2)企业应对退税单位齐全的外销收入进行单证齐全的申报;
(3)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四)生产企业年度清算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应对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确认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年度清算申报,将清算期前单证尚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申报汇总表》(附表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质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附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附表5)、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附表15)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未录入的有关信息;
(2)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3)将退税单证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退税分局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并申请取得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
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生产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进口料件进口情况,申报录入进口料件的有关内容,并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和有关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在办理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时,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申报进口料件进口情况外,还应及时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上报有关的《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等。
三、税务机关的“免、抵、退”税管理。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的管理。
1、退税分局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登记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将出口企业有关基本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出口企业户管库,向企业发放《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并将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2、退税分局对企业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审核处理,并及时将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退税分局应按规定通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年检,并将企业年检情况告知相关征税机关。
2、征税机关接受退税分局有关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等信息后,应建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户管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注销该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前,不得注销该企业的税务登记。
(二)预免预抵的管理。
1、征税机关接受企业的预免抵申报后,应将企业外销收入帐与企业申报的外销发票进行核对。对计入企业外销收入帐但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外销收入,征税机关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对判定为征税的,应计入内销收入征税处理,确保企业外销收入帐与外销发票的一致。
征税机关应做好企业申报的内销收入,进项税额等数据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工作,保证征税机关确认的企业预申报数据的正确。
征税机关应对预免预抵审核结果进行统计,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统计月报表》(附表13),在当月月底前将统计报表和软盘移送有关退税分局。
2、退税分局应对各征税机关的预免预抵数据进行汇总,在次月8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正式申报的管理。
1、征税机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后,应对企业当期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行单证对审,确定当期以及列期单证是否齐全;对单证齐全的予以认定,对单证不齐未逾期的纳入监管,对单证不齐且已逾期的应征税处理。
征税机关应按照判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取小原则审核外销发票、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确认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外销收入,对判定为视同单证不齐的外销收入,应计入内销收入征税处理。
征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正式申报软盘进行本次企业上报数据与税务机关反馈数据的校验,对企业擅自修改税务机关反馈数据的情况,应打印出疑点表,由审核员进行审核确定。
征税机关在正式申报审核中发现企业有错误的,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整处理。在接受企业正式申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申报表、软盘和配套单证一并移送退税分局办理正式申报审批。
2、退税分局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正式申报资料后,应进行单证对审复核并与有关海关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在复核中发现有错误的,应对有关申报记录进行调整处理。
退税机关应对征税机关初审后的正式申报数据,进行征税机关审核确认数据与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校验。对征税机关修改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情况,应打印出疑点表,由审核员进行审核确定。
在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资料一个月内,退税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与调整后的软盘反馈给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接受退税分局处理结果的反馈软盘后,应将该反馈数据记录下来。同时,征税机关应及时将反馈软盘退还企业。
退税分局按规定计算出免抵税与退税后,按照退税计划指标安排。办理免抵调库与退税,将审核结果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表12)交有关征税分局,同时汇总报市局进出口税管理处。
(四)年度清算的管理。
1、征税机关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发现企业有错误的,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整处理,并将调整后的申报表、软盘和配套单证一并移送退税分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审批。
2、退税分局接受征税机关初审的清算申报,进行单证对审复核并与有关海关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在复核中发现有错误的,应对有关申报软盘进行调整处理。
退税分局对企业超过年度清算备案截止日而仍未补齐退税单证的外销收入,转作内销收入处理。
退税分局将审定结果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表12)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按照退税机关的清算结果,对企业已办理的免抵、征税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
退税分局将清算结果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
征、退税机关应按规定核对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以及有关的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等,确保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正确。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本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将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出口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与时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认真进行审核;对2002年1月至6月底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有关企业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补申报,并报送电子数据,征税机关于8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管理要求完成补申报审核、汇总与反馈工作。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