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市财税四分局:

  你局《关于设置<上海市船舶交易发票>的请示》(沪国税四稽[20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水发[1996]881号文之规定,上海航运交易所负责对江浙沪交易吨位在千吨以上的船舶交易实行统一结算。鉴此,同意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船舶买卖的单位和个人代开《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二、《统一发票》为电脑版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开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购船单位留存;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售船单位留存。规格尺寸为:241×5.5英寸,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

  三、《统一发票》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

  四、《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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