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问答

发布日期:2011-01-18    浏览次数:2

  1、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哪些区县实施?

  我市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十二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3、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哪几个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具体确认要按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执行。

  4、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不能列为奖扶对象。如果非农业户口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异,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业地区农业户口人员,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以本人户口是否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列为奖扶对象。

  5、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但只给本市户口的一方发放奖励扶助金。

  6、奖扶对象确认条件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指什么?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主要是指本人和配偶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数量没有超过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和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规定。

  7、生育行为发生时我市尚没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怎么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按照其后我市最早规定的不超过生育两个子女为依据来确定。也就是说,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就算没违反;生育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即使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也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8、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曾生育过两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这种情况下,要看其子女何时死亡。如果子女是在生育下一代后或其母亲49周岁后死亡的,就视为现存子女,现存子女达到两个的,就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9、“现存子女”是否包括收养的子女?收养过子女的,如何计算其子女数?

  现存子女包括本人收养的子女。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0、送养子女是否计为子女数?

  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11、夫妻婚后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不列为奖扶对象。因为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1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没收养子女的,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仍视为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列为奖扶对象。

  13、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如何认定?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4、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例如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2006年6月年满60周岁,那么就可以在2006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奖励扶助金从2007起发放。

  15、奖励扶助金如何计发?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16、享受奖励扶助金后,是否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等方面的待遇?

  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我市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17、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否还继续施行?

  继续施行。国家明确指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整个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与其他已经出台和实施的优惠政策是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18、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奖励扶助金?

  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的;

  (2)本人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19、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是什么?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0、符合奖扶对象条件的人员如何进行申请?

  在受理个人申请期间,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居民)委员会。

  21、村民委员会如何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听取村计划生育专干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对申请人逐个评议,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如何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然后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户做好解释工作。

  2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确认奖扶对象资格?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等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奖扶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天。根据确认、公示情况,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2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进行奖扶对象资格的备案核查?

  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等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将《花名册》分别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5、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如何进行?

  上年原有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与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同时进行。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

  26、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什么?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

  奖励扶助对象凭帐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27、我市奖励扶助金的来源是如何规定的?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比例视各区县财政状况确定。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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