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印制发放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3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统一印制发放全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函》(沪容环发计[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统一印制和发放全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取得经营机动车车容保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凭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式样附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全市式样统一的《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式样附后)。

  二、《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为五元、拾元、贰拾元,规格为:130×70=80K,采用绿色干式复写纸印制,防伪措施不变。

  三、《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车容保洁单位和个人原有票据,使用到4月30日止。

  四、《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规定处罚。

  特此复函。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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