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政策出新规:已婚育龄妇女将以居住地为主进行监管

发布日期:2011-02-14    浏览次数:3

  日前,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本市已婚育龄妇女将以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2月29日废止。

  《办法》规定为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均将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

  居(村)委会对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实际居住楼门院号排序,建立基础信息卡;对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实行动态管理。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育情况并及时向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所在单位反馈信息,协助户籍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下岗、长病长休干部职工仍负有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同时,可以委托其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宣传管理、服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将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服务管理,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信息,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了解辖区内人员户口变动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等情况;在制定有关户籍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房屋租赁情况,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记者 王丽)

  居住地户籍地各司其职

  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育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二胎审批、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相关的处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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