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沪市政计[2002]8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使用《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实行道路联网或部分道路联网,采取“一票通用”的高速公路可以使用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由清算公司申请印制并盖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虽然实行收费联网结算,但尚未实行道路联网,可使用本单位发票或财政收据实施通行的高速公路,仍应使用本单位的发票或财政收据。

  二、《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分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电脑发票为单联式,规格:88×5.5英寸;定额发票分5元、10元、15元、20元、25元、50元、100元,规格为:190×63=64K。

  三、《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190×63=64K。

  四、上述发票自2002年12月20日起使用。

  五、《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和《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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