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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财企[20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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