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02    浏览次数: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部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的有关精神,对你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接通知后,即到市物价局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四、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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