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基金指南发布、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需要,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基金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凡本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不含兼职科研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读学生),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其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申请当年6月30日应未满35周岁;尚不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经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的项目选题应符合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研究时间有保障,所在单位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科学基金项目;已有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择优推荐并统一报送至市科委指定受理地点。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受理的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委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同行专家在网上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对评审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委确定资助项目,经主任办公会进行综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委签订《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科学基金项目,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督促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按时向市科委提交《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度开展研究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调整、变更和中止项目研究计划,或需调整研究人员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科委审批。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或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委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结题所需项目结项报告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学基金实行信用管理,对违反诚信原则、无故拖期或不认真履行约定的,市科委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