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市财税四分局、上海银行: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二、奖金列支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沪财企二[1999]110号转发)执行,即: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最高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市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确需提高比例的,由各省市报国税总局审批。

  三、按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可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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