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03    浏览次数:3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竣工决算,做好工程支出的审价工作,并以此作为财政资金支出的依据。

  2、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账户支出情况,及时将建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建设单位,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产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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