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环保局、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三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要求,经研究,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以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以下简称“五个部门”)为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二、预算科目设置:按《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有关款项内容设置。具体收入科目见附表。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五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规定级次全部解缴国库。其中:属于区县部门收费收入的,解缴区县级国库;属市级部门收费收入或区县部门应缴市级部门的收费收入,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收或由指定收费银行集中后一并解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国库。

  四、收费收入在实行收缴分离之前,收入按月解库一次,即由主管部门将系统内全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解缴规定的国库,12月份的收费收入结账至25日,收费收入在当年内解缴国库。各单位应按月编制月报表,具体编制要求按沪财预[2001]91号文执行。

  五、单位解库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填写时,使用附表所列的收入科目。《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由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统一提供。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部门、单位所需的正常开支,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入部门预算,在核定收入的基础上,财政预算要保证其执法必需的开支。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收入的监缴工作,市级收入由市财政局第三分局负责监缴。

  八、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收费收入的,或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九、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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