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电信行业职业技能考核费收费使用财政收费票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上海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立项的函》(沪通信管(2001)办字4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称铰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信部人(2001)348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组建的上海市通信管理的职能,同意将原上海市邮电管理局执收的行业职业技能考核费及职业资格证收工本费,划归你局执收。

  二、上述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沪财综[97]43号、沪价涉[92]177号)规定执行。

  三、收取的行业职业技能考核费及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本函后,请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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