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11〕6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24219182)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为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好我市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五)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清单。
(六)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一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
(八)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于每年4月进行,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各服务平台向本区域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推荐后,于4月30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的示范平台,市中小企业局将冠予“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按认定时间先后进行统一编号。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
第十三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每年7月31前将上半年年运营简表(见附件4),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见附件5)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名录将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对已经冠名的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区县下一年度的示范平台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命名、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相关资金扶持的平台自动认定为市级示范平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1).xls
附件2示范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1).xls
附件3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1).xls
附件4示范平台上半年运营简表(1).xls
附件5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