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房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20    浏览次数:2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精神,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房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股份有限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沪财会〔1995〕113号),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执行。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司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公司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公司出售职工住房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公司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应由公司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五、公司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公司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公司收取的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公司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

  七、公司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责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公司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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