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全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稳定农资价格,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做好抗旱保麦管、保春播、保丰收工作,确保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11年我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也是我市做好“一抗三保”工作的物质基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解决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农资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基层行政执法能力薄弱等问题,组织开展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工作
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进一步加大重点产品监管力度。突出抓好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特别是抓好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兽药、疫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新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劣兽药、疫苗和禁用兽药的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季节监管力度。春季农业生产以及“三夏”和“三秋”生产期间,是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的购销旺季,也是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的易发季节。要及时采取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农资市场,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同时,要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农资打假。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环节监管力度。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快完善农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进行立案,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逐步实现重要农资产品销售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
(四)进一步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办。要做好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要建立大要案协查机制,切实加强区县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力度,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五)进一步加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力度。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和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扩大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责体系,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到责任人。一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等部门配合,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检查,造大声势,增强打假工作合力。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办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出现的问题。三是强化服务指导和舆论宣传。农业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培训,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等多种手段,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宣传农资打假工作进展和声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