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办《关于继续收取渔业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的函》(沪水产办[2001]2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7]56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所属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继续对负责管理的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三年换证一次),收取频率占用费每年每艘船100元。功率小于20马力的渔船免收上述费用。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接到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办理延期收费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