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1    浏览次数:2

京经信委发〔2012〕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拟实施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予以贴息的政策,以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2012年9月27日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竞争力,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政策支持。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工业总产值保持增长或降幅低于上年,且单位产值能耗指标低于上年;

  (三)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中长期工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比上一年度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对一般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至3%的贴息支持,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提高贴息比例和最高支持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企业申请贴息年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量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长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贷款总量=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企业可于每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申请上一年度贷款增量的贴息,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地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528房间)。

  (四)申报材料: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近三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如不能提供贴息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可提供同期财务报表);

  5、企业前两年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详细版及《贷款业务明细表》(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申报年度的2月1日至2月28日之间。

  (五)其他说明:为便于企业自行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企业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自行下载“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测算表”。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帐务处理。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来源为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二)贴息资金可用于支付银行利息或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六、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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