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市、区)农业园区办:

  为顺应形势发展和改革创新要求,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指导作用,更好地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为稳粮增效的示范区,生态循环的先行区、质量安全的样板区和改革创新的引领区,我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浙农园办〔2012〕8号)进行了修订,经省“两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农业“两区”办公室(省农业厅代章)

2014年4月24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的通知》(浙农园〔2010〕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浙江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申请省级验收的综合区必须是省农业“两区”办已发文公布、并对照《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标准》已基本完成的综合区创建点。

  二、申请条件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的综合区应同时符合如下6个条件:

  1.已基本完成综合区规划建设任务。

  2.对照本考核验收办法规定,经县(市、区)自评合格。

  3.综合区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粮经(稻菜)轮作区块种植一季粮食的面积达到50%以上。

  4.达到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的建设标准。

  5.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6.已完成现代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上图入库相关工作。

  三、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套(装订成册),并分别通过现代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农业系统内网)和农民信箱报送电子文档。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考核验收的函。

  2.《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申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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