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加快推进具有工商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省工商局党组研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电子监察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尽心尽职依法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服务发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共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三条 利益冲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调解、行政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特定关系人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规范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自律,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标准,杜绝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禁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发生。
(一)在行政许可时,要做到依法许可、优质服务、不谋私利、清正廉洁;
(二)在执法办案时,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三)在巡查监管时,要做到依法监管、文明监管、公平公正、勤政廉政;
(四)在消费维权时,要做到依法维权、公正调解、公正裁判、清正廉洁;
(五)在内部管理时,要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基层、廉洁自律。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八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接受、暗示、索要监管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红包”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利用职便,接受、暗示、索要监管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招待、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便,向监管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借物,要求其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款项;
(四)不准利用职便,私自参加监管服务对象举办的会议、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活动,并收受好处和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职便,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受“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信息费”、“赞助费”或其他不正当收入;
(六)不准利用职权,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产;
(七)不准利用职便,私自推销产品、商品、书籍、报刊、杂志等谋取私利,私自举办培训牟利或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便,谋取其它私利。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便,违规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便,违规受理虚假材料,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谋取私利;
(二)不准利用职便,暗示或指定企业办事人员提供某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证明材料,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职便,违规办理合同报备和动产抵押登记,收受好处;
(四)不准利用职便,违规办理商标申请注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申报认定,谋取私利;
(五)不准利用职便,违规审查广告,纵容违法广告,收受好处;
(六)不准利用职便,通风报信、有案不立、有案不查、轻取证据、不扣押或不查封涉案财物、少扣押或少查封涉案财物、重案轻罚,谋取私利;
(七)不准利用职便,擅自截留、挪用、调换、返还、贪污涉案财物,擅自在内部或案件当事人中低价处理没收财物,获得好处;
(八)不准利用职便,暗示或承诺不监管,纵容违法违章行为,谋取私利;
(九)不准利用职便,不公正消费调解,谋取私利;
(十)不准利用职便,违规提拔使用干部,违规办理人事管理事项,谋取私利;
(十一)不准利用职便,违规拨付、支付款项,违规收支和使用票据,违规处理固定资产,谋取私利;
(十二)不准利用职便,违规办理政府采购事项,违反采购招投标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三)不准利用职便,为他人提供企业涉密信息、举报信息,谋取利益;
(十四)不准利用职便,公车私用或维修汽车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五)不准利用职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违法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独资、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不准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
者证券;
(四)不准拥有权力股,参与企业入股分红;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违规放高利贷、经济担保,谋取私利;
(七)不准违反规定,从事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指使提拔、调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企业注册登记后,到其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六)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七)不准工商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辖区从事工商部门注册代理、广告代理、商标代理等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领导干部原职影响,离职或退休后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不准领导干部到与其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章 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工商局党组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二)纪检组监察室是防止利益冲突的组织协调部门,要认真谋划预防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利益冲突;
(三)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是否利益冲突的咨询、申报、调查等工作,兼职纪检监察员协助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利益回避。
(一)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利益冲突时,应视情况主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本人与特定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发生利益冲突时,接受的不正当利益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落实礼金礼品登记制度;
(三)发现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属单位应采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措施;
1.实行任职回避。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特定关系人,不得担任与其同一单位的人事教育、财务装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政府采购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其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
2.实行地域回避。工商所所长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所在辖区工商所任职;片段长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所辖监管片段任职。
3.实行公务回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从事与特定关系人有利害和利益关系的工作时,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其特定关系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人事管理、财装管理、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受理、审核、调查、研究、决定、审批、推荐、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对利益冲突难以判断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申报答复;
(五)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引导。
(一)必须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活动,提高干部廉政素质和防止利益冲突能力;
(二)必须采取教育、谈心、约谈等方式,引导存在问题的干部主动防止不正当利益冲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制度。
(一)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工商业务工作等制度,实现分权制约、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目标;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风险查找、风险防控、风险处置、检查监督、利益回避、利益审查、备案说明、成效考评、奖励惩处等配套制度;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组织业务、管理、执纪、执法等专家,对已有工商业务工作制度进行效率性、廉洁性和利益冲突等方面的评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三)严格执行制度。在履行职责时,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加强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制约。
(一)开展利益冲突风险防范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强化自我预防、自我纠错;
(二)发挥电子监察、法制监督、民主监督、举报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不正当的利益冲突;
(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惩处预防。
(一)干部回避申请,人事教育部门应进行调查了解,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干部回避问题的举报纪检组监察室应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利益冲突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处理。未主动回避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
(四)存在严重利益冲突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全部上缴;
(五)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整改”制度,发案单位要认真分析案情、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电子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提高科技预防腐败的能力,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前瞻性、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手段,在工商各业务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电子监察,监测异常信息,及时预警提示,发现异常问题并督促问题整改,实现自我预警、自我纠错和自我防范目标的一个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条 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的原则
(一)依规预警与依法监察相结合;
(二)自动预警与主动监察相结合;
(三)分级预警与分级监察相结合;
(四)同级监察与监察下级相结合;
(五)逐级处置与监督处置相结合;
(六)主动整改与监督整改相结合;
(七)预防教育与惩戒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预警电子监察系统使用的对象:省、市、县(区、市)工商局、工商所的领导、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
第五条 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的范围:工商各业务和内部管理工作信息系统。
第六条 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的任务:通过电子预警和监察,及时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效能风险、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及时督促自我预防、自我纠错,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实现廉政勤政。
第七条 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由工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风险预警
第八条 风险点的设置和更新。省工商局各工商业务和人财物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有关处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提出本业务工作系统的风险点、风险级别和流程节点,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更新。市、县、区工商局要在应用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实践中,结合实际,向上一级工商局提出完善风险点、风险级别和风险流程的建议。
第九条 风险预警信息的来源:自动预警、日常检查、工作督察、明察暗访、社会反映。
第十条 风险点等级的评估。省工商局有关处室,对查找或收集到的风险点要进行一、二、三级风险等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失后果,责任主体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一旦发生可能影响工商形象,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责任主体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预警的形式
(一)效能风险预警。当业务流程经过效能监察节点时,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向该项业务经办人员发出效能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二)廉政风险预警。当业务流程经过廉政监察节点时,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向该项业务经办人员发出廉政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三)执法风险预警。当业务流程经过执法风险监察节点时,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向该项业务经办人员发出执法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四)热点事项预警。通过日常监察、工作督察、明察暗访、信访反映、社会反映获取的阶段性热点信息,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向有关人员发出热点问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风险信息的审批录入。除自动风险预警信息外,各级工商局在日常检查、工作督察、明察暗访、社会反映中发现的重要风险信息,必须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录入风险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风险预警信息库的管理。各级工商局要加强风险预警信息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电子监察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的责任主体。各级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是开展电子监察的责任主体。兼职纪检监察员是本工商所、检查支(大)队开展电子监察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电子监察的内容。在各工商业务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发现办事时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的异常数据和异常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监察的手段。采取电子预警、电子监察、视频监察等手段开展电子监察活动。同时,要结合执法监察、明察暗访和信访初核等手段,开展监察活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录入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七条 电子监察的形式
(一)效能电子监察。在工商业务和内部管理工作系统中对有关业务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行为,是否按照办事时限的要求办理进行电子监察,及时预防效能风险。
(二)廉政电子监察。在工商业务和内部管理工作系统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行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办事条件的要求办理进行电子监察,必要时,结合信访调查,加强廉政监察,及时预防廉政风险。
(三)执法电子监察。应用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系统,开展执法、监管风险电子监察。在工商业务工作系统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行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办事程序的要求办理进行电子监察,及时预防执法监管风险。
(四)视频电子监察。有条件的工商局,通过视频监察系统、GPS定位系统、移动办案系统、移动巡查系统,对出勤、许可、执法、巡查和监管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廉政勤政的行为进行电子监察,及时预防廉政和监管风险。
第十八条 建立问题信息库。建立电子监察异常信息库,将效能电子监察、廉政电子监察、执法风险监察、视频电子监察发现的重要异常信息,录入电子监察信息库并按照风险预警处置程序处理问题。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 风险处置的主体。在工商业务和内部管理工作系统中,涉及到的经办人员、主办人员、主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纪检监察、局务会议等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风险处置的原则。实行程序管理、谁办谁处、分级处理、集体研究、科学处理的处置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风险处置的流程。
(一)三级,自动分流给有关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在接到预警信息1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我纠错、自我预防风险。
(二)二级,自动分流给经办人员和所在处(科、股)室及工商所主要领导,室、所主要领导跟踪经办人员在接到预警信息2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我纠错、自我预防风险。
(三)一级,自动分流给经办人员和所在处(科、股)室及工商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跟踪经办人员在接到预警信息3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我纠错、自我预防风险。
(四)经办人员在限期内无法或未纠错时,风险信息自动分流给所在处(科、股)室及工商所负责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预警信息1个工作日内,督促相关责任人纠正错误。
(五)所在处(科、股)室及工商所在期限无法或未纠错时,自动分流给分管局领导,在接到预警信息2个工作日内研究解决风险。
(六)分管局领导无法解决风险问题时,提请局务会议研究。
(七)所在单位局务会议研究解决。局长在接到提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召开局务会议研究的决定。局务会议决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解决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解决风险;决定立案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第五章 分析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工商局要建立风险预警、处置信息数据库,强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风险及处置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和评估人员要对系统出现的风险信息及纠错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各职能可能存在的风险度,加强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风险预警、处置信息统计分析人员,要认真负责、细心统计、深入分析、查找不足、提出对策,形成风险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出现风险预警事项,分流处置所涉及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风险处置的权限和时限,及时处理风险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延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 有关经办人员对风险预警事项,必须认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及时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或提请有关领导解决,不得失职渎职。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人员对风险预警或电子监察发现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开展电子监察和风险预警处置工作,必须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
第七章 风险考评
第三十条 风险预警事项和风险处置的数量、效果和平均时长等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指标。
第三十一条 风险预警处置和电子监察,发现有关廉洁从政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指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权力运行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正式使用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