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3-14    浏览次数:4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03]第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业文件规定,在原手工、电脑版《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中取消“管理费”等项目,版面、规格、防伪措施等都不变。

  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增设以下电脑版发票:

  1、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Ⅱ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2、在水路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为电脑版。

  三、上述发票式样附后,相关的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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