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9-1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职能,管理工作要到位,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理消化闲置土地。目前全省仍有10多万亩闲置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理消化,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能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凡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重点摸清企事业单位和旧城区空闲的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数量和使用现状,研究制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计划和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落实和推进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作为重要政治工程来抓,继续完善土地交易机构的建设并落实职能,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抓好土地使用权进场公开交易工作。要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章制度,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四)摸清土地资产家底,建立地价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在两年内全面制定或更新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清查核定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建立地价管理体系,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得到落实。

  三、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均应按用地计划管理权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用地计划指标。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不予批准立项,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 1998年第39号令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其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年度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要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粤府办[1999]8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场公开交易、逃避土地税费的行为。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储备的数量要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自身经济实力确定,不得征用大量农用地作为土地储备。

  (四)公开办事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健全各类土地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抓紧建立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收集、发布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价等信息和用地审批、土地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地价政策执行情况、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有形土地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建设、经贸、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市、县的检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并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后书面报给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我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柏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来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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