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4-02    浏览次数:3

  津中小企〔201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过10余年的培育和发展,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担保业务品种不断扩展,对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新服务内容,实施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突破性发展。

  二、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的职责要求,我局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成效,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和我市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机构应按照《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的要求,申领经营许可证和合规开展担保业务。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整改,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再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批准文件同时作废。

  三、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服务内容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票据等中小企业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在明确服务对象、确定担保项目、设置反担保措施等方面降低条件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扩大业务范围,努力提高信用担保的能力和规模。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担保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采取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担保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不断完善并创新再担保的理念、产品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和提高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规模与质量,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

  对于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机构,在财政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重点运用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担保服务能力。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要求,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在给予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的同时,了解担保机构业务运营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及时上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以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功能。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提取及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五、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

  (一)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国办发90号文要求,积极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为担保机构办理受保企业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登记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平等互利合作。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培训与交流。结合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财务、法律和业务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水平。组织开展行业内多层次的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扩大行业内合作,互通有无,以联保、互保等方式提高整体担保实力。组织开展绩效考评、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日常管理

  按照国发36号文和国办发90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纳入体系担保机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以全面掌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督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各信用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末结束后的20天内将业务情况(按照附件格式)和财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要求,各信用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报送上一年度和本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营情况。对于未按时报送情况的机构,不再纳入体系,不得享受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相关资金扶持及有关税收优惠。

  附件: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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