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广告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01-09-13    浏览次数:4
为贯彻落实《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概念,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管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是指含有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报及相关服务内容的广告。

  《通知》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中宣传的前往国,应当与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相一致;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广告活动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合作协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查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以及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此外,《通知》还对申请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做了相应的规定,并特别指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广告不适用于《通知》规定。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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