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2013年3月13日,原卫生部印发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卫生部令第93号,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或上海卫生网下载目录全文)。现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本市的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共381个品种)中已列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57个品种,按国家基本药物有关政策执行。

  二、除上述升格为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57个品种外,《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的其余324个品种继续作为新一轮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除此之外本市不再新增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三、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能力水平等不同情况,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个品种,以及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和新一轮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324个品种)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金额比例,切实做到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四、新增补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已列入《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的57个品种除外)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另行公布。在中标结果公布前,本市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按现有规定采购和使用。

  五、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新增补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按照医保甲类药品的支付办法支付,即《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原按照10%和20%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时,医保支付比例全部调整为按照甲类药品支付。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仍按照现行医保支付比例规定执行。

  六、新增补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设定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继续按照设定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配备药品继续实行零差率销售。

  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除外)。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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